【預告離職,需要良心嗎?】
你覺得離職大概要多久前提才算合理?內心有一個預告期間,但卻又怕又任何變數,搞到自己心情七上八下,遲遲無法定論。
讀者私訊問我,他預計明年中離職,按照獎勵辦法會有不少的績效獎金,大概會在過年後提離職,然而適逢年後將是公司人力最荒缺季節,如果前一個月才說要走,感覺難免落人口舌容易被人議論。
離職是必然,但問題是
A, 提前預告,必須面對主管強力慰留。
B, 提前預告,老闆逼你現在就走,然後獎金飛走。
C, 前一個月預告,被人落人口舌說沒有職場道義。
D, 提前一個月預告,但老闆堅持要你留到年底。
陷入了天人交戰的他來問我的意見,我只能淡淡地說:「職場不是講道義的官場!只是一群為了利益結合的團體,所謂的道義早已經明白記載在勞基法跟公司章程中。如果這公司的人真的要搞你,相信一開始就會搞你。」
不過通常要離職的人就像落入了迷霧森林,尋尋覓覓多年總算找到了出口,卻也怕離開之際會發生,想當初我要離職也是同樣的窘境,心想「到底幾時要提離職才恰當?」直到幾次離職之後才發現「我不該把老闆應該承擔的問題跟責任放在自己身上,畢竟離開之後我跟這家公司就沒有利益關係的來往,頂多還有道義上的互相幫忙,既然是道義上!那麼離職前老闆就該對我好一點,不然他應該還怕我弄他才是。」
想當初三十歲準備離職去打工度假,我也是糾結了半年才跟老闆提出,最後老闆給了另一個方案「留職停薪」,於是我就停職一年半載去國外旅行生活,旁人都覺得我很幸運,一開始也覺得感動不已,碰到一個知人識人的老闆!不過剝絲抽繭後發現,而是明白我在這位置上有難以被取代的功用,包括多年為公司打下的客戶基礎,以及絕佳溝通協調能力。
回國後當然回前公司效勞,畢竟留職停薪最大的誘惑就是「年假仍有保留。」爾後我也證明自己寶刀未老,但心有餘而力不足,認為目前的公司是間清爽迷人的小廟,而旅途回來的我變成胸心壯志的大佛,有句俗語說「小廟裝不了大佛」,那到底該走?還是繼續停留?
第二次離職我就沒有什麼太大情感糾結,我認為「離職是必然,就不需要裝模作樣,彼此都耗費了時間跟空間,只是最後不適合繼續下去而已。」不過好心分手,就是幫彼此找退路,我提前預告離職,也找合適能接手的下一個夥伴,我給出了一個時間的緩衝,已經不再接受任何慰留。
離職後,刪了大半同事的聯絡方式!既然沒有利益團體的糾葛,那我只需要留下「合適舒服」人,偶爾還是會聽到前同事間討論我,有褒有貶,有好有壞,但那都與我無關,也不需要大方祝福。我也承認自己並非大氣之人,接下來部門會不會一蹶不振,都與我,無關。我能不能走出人生另外一條道路,也與前公司無關。
回到主題,預告離職到底要多久?要怎麼做才比較好?
我直接告訴讀者,挑你最有利的去做!職場本來就是耍心機,如果你主管是個「必取」,你積恨已深,前一個月預告離職就算給他回馬槍。如果你主管在職場多給你幫助,公司同事也處的很好,提前半年預告離職也可以。
對!取決這公司怎麼待你,給出最合適的方法,而不是自我糾結。
雪兒的職場心理不負責諮商時間,隨時為你開張!新書《生活中,選擇留下合適舒服的人》也很好看!
✈ 冰島 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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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選擇留下合適舒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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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7/13~110/07/18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專以上畢業。
2.具備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配合度高及熟悉電腦文書處理。
3.曾具任職於服務機構經驗者尤佳。
4.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6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
工作項目:
協辦總務、行政事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80144高雄市前金區自強二路52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vsdksc0195@mail5.vac.gov
聯絡方式:
1.報名方式:有意願至本處服務者,請於110年7月19日(星期一)前(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全者,恕不予受理)親送或掛號郵寄至本處人事室憑辦,郵寄信封外請註明「參加約僱職務代理人甄選」。
2.應檢附資料:
(1)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貼妥2吋半身照片及註明聯絡電話)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4)任職經歷證明影本(離職或服務證明書,無則免附)
(5)榮民證影本(非榮民免附)。
3.甄選方式:資格條件經審查合格者,擇擾通知參加面談甄選,資格不合或未錄取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寄送)。
4.職務代理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1年12月17日或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前1日止。
5.薪資待遇:約僱5等1級280薪點,月薪新臺幣34,916元整。
6.通信報名地址:80144高雄市前金區自強二號52號;
聯絡電話:07-2729533#304;
聯絡人:人事管理員 莊志鴻先生。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留職停薪 期間 離職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徵才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運務段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6/25~110/06/30
資格條件:
(一)職 務: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二)僱用人數:1名。
(三)資格條件:
1.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2.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專長足以勝任者。
工作項目:
(一)工作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1年7月9止(預計至留職停薪復職前一日止)。
(二)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屏東火車站(包含被管轄車站_六塊厝、歸來及麟洛站)或屏東縣市火車站,辦理車站各項站務工作(如售票、剪收票、嚮導、服務台旅客諮詢及愛心服務、其他交辦事項。
(三)工作時間:因業務需要三班制輪班或日班(彈性日班)。
(四)薪 資:比照約僱二等190薪點,2萬6,847元。
(五)其他事項:不供膳、不供宿,提供勞、健保,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
(六)代理原因消滅時,應當然解僱,不得以任何原因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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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址:
屏東火車站,90078屏東市公勇路62號或屏東縣市火車站。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
1.報名期間:自110年6月2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以掛號郵戳為憑)。
2.檢附下列資料(請依序排列):
(1) 個人簡歷(請至網站https://app.box.com/s/vj3qfzv2kow4hbi17orf下載個人簡歷,如無法下載請自行準備簡歷表(含工作經驗、專長、附照片,並註明聯絡電話)。
(2)自傳(約500字)。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請以A4格式將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成同一面,無須剪裁)。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上述資料請寄屏東火車站的工作地址及聯絡人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屏東站留職停薪職務代理人」字樣。
3.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所繳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予退還)。本次錄取人員未報到或於僱用期間內離職者,依面試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4. 錄取報到人員於報到上班日須自費檢附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https://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辦理體格檢查之體格檢查表。
5. 錄取人員任職期間不得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單位擔任其他職務,如經發現將不予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
(二)聯 絡 人:(08)7515140總務賴小姐。(請於週一至週五8:00~17:00來電;12:30~13:30及例假日休息)。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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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葵邀請新北勞動雲來幫大家解惑啦~ 留職停薪期間,是契約的暫停履行、並 ... 故若有上述情形發生,離職日應以勞工與雇主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日期為準喔!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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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日:101/12/31,註明102/1/1-102/6/30 育嬰留停。. 故若有上述情形發生, 離職日應以勞工與雇主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日期為準喔! 留職停薪期間得不列入工作年資計算. ... <看更多>
留職停薪 期間 離職 在 Re: [問題] 留職停薪期間約定可報到其他工作- 看板HRM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qexep2009 (老二)》之銘言:
: 各位人資前輩打擾了
: 有一問題想請教,如標題所示
: 員工A確定會報到其他公司的工作
: 公司慰留時,提出可辦留職停薪且「特別約定留職期間可報到其他正職工作」,目的是給予員工彈性,希望新工作不適合可以趕快回來
: 我目前理解是這種留停後續不管是回來上班或是離職,處理方式都和一般留停相同:以個人因素的留職停薪辦理,退勞健保
離職和留職停薪怎麼會一樣?
都退勞健保只是一個程序一樣,法律定義完全不一樣。
: 關於這情況想請問幾個問題:
: 1.原公司得以留職停薪另就他職,逕行解僱嗎?
你公司不就是已知他另就他職,還要給他留停?是留停就不是解雇。
: 2.留停期間沒有離職證明,會影響員工A報到嗎?
有可能。
你的公司同意他到他處任職仍給他留停,表示同意他受雇於其他雇主,
但別人的公司不見得許可!
: 3.這種留停的特別約定,是有效的嗎?
只要不傷及勞工權益,且你的公司人事管理規規章也沒有規定「留停另就他業
視同主動離職」,也在留職停薪中載明清楚,就有效!
如果他在留停期間來申請離職,就是要讓他離職,如果他在留停完畢要回來,
你們已經沒有職務給他,記得在30天前告知他並且算資遣費給他。
: 有查到相關資料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八十八勞資二字第○○五二三五五號函表示:「至於留職停薪部分,因個別勞工之狀況各有不同,一體適用於全體勞工,而於工作規規列入「停薪留職期間,發現在其他公司上班或自行營業者」不經預告終止僱用,尚非妥適。宜以個案之事實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較為妥當。」
: 這樣代表勞資雙方可以約定留職停薪的內容嗎?
: 我的理解是可以的,只要雙方同意即可
: 希望前輩們可以指導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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